二手物業買賣一般流程
- 業主放盤出售物業,買方選擇洽購
- 買方(透過地產代理)與賣方議價及洽談各項條款
- 買賣雙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,支付細訂 (一般為樓價之3-5%)
- 簽訂臨時合約後14天內,買賣雙方簽署正式買賣合約,買方付予賣方大訂 (一般為樓價之10%減去細訂已付的數目後所得的餘數,便是應繳付之大訂。細訂加上大訂,通常是樓價的一成。)
- 打釐印、繳付印花稅及於土地註冊處登記合約
- 買賣雙方協議正式完成交易日期 (通常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一個月內)
- 買方律師審核業權
- 買方律師草擬樓契,由賣方律師審核確保無誤
- 成交前一日,買方到該物業驗樓,查看一切是否妥當
- 正式完成交易日
- 買賣雙方在律師見證下簽署樓契
- 買方律師將樓價餘數交給賣方律師
- 賣方將物業交吉及交出單位鑰匙予買方 (交吉日期,由雙方協議)
- 打釐印及於土地註冊處登記該樓契
- 完成交易
業主放盤及買家睇樓注意事項
- 業主可來電或親臨地產代理放盤
- 買家透過地產代理睇樓,均須簽「地產代理協議 – 買家適用」(俗稱「睇樓紙」)。若三個月內,買家成功購得該單位,須付應繳之佣金給有關地產代理。
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注意事項
- 事前應先向銀行查詢有關估價及按揭事宜。
- 口頭答應交易後,須付臨時訂金,俗稱「細訂」,一般為樓價之3-5%。
- 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,買賣雙方應清楚列明:
- 買賣雙方姓名或公司名稱
- 樓價(包括訂金、大訂及餘額支付方式)
- 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及交吉日期
- 連同物業一併轉讓傢俱物品的清單
- 買賣雙方須履行的責任及違約的後果
- 單位內如有僭建、改建或將進行之大廈維修等時,需訂明由買賣雙方其中一方負責
簽訂正式買賣合約注意事項
- 買賣雙方於臨時買賣合約後一般於十四天內,由賣方律師草擬正式買賣合約,交予買方律師審核無誤後才簽署。
- 在簽訂正式買賣合約時,買家將透過其律師繳付印花稅,以及付正式訂金,俗稱「大訂」予業主律師。
- 買家律師草擬樓契後,由賣家律師審核,核對無誤後,同時買賣雙方可於指定成交日,於其律師樓簽署有關樓契。
- 賣家於交易完成前,須付清有關物業應繳之水、電、燃料費、管理費、差餉、物業稅及其他各項雜費,同時可領回上述之按金。
- 買家則須於成交前往有關單位驗樓,確保一切妥當,然後通知代表律師將樓價餘款和簽妥之樓契送交賣方律師。同時自行申請水、電、燃料各項。
- 賣方律師收回樓價餘款後,須按指定日期將物業交吉及將單位鑰匙交予買方。
- 買家律師於收回樓契後,負責將樓契向土地註冊處登記。
- 正式買賣合約簽署後,法律上買家即成為有關物業之業主,需承擔該物業的一切損毀風險。
一般二手物業買賣流程
印花稅收費
(香港的物業買賣或轉讓)
注記:
- 以上的數字全以港元申報。
- 以上的印花稅率是從 2010年4月1日起生效的。
- 如有更新,請參考:http://www.gov.hk/tc/residents/taxes/stamp/stamp_duty_rates.htm
租樓程序及流程
租客業主注意事項
- 財政預算:
- 一般租戶於簽約時必須繳付以下款項:
- 按金(一般為月租之兩倍,約滿後退回)
- 上期(一個月租金預繳)
- 釐印:
- 一般租約必須登記於田土廳並須繳付釐印費
- 繳付釐印費後(即「打釐印」),該租約才被政府承認為合法租約,日後如有任何租務紏紛,可由政府/法庭仲裁
- 亦有些情況「不 "打釐印"」,但雙方均要承擔法律上之風險
- 租約條文:
- 一般租約年期為「一年生、一年死」,即頭一年,雙方均不能解約,否則提出解約一方需賠償對方餘下之租金(或雙方同意之金額),而第二年則可以預先一個月通知對方解除租約
- 若租約須經由律師樓簽訂,必須留意誰人負擔雙方之律師費用
- 留意有否給予「免租期」